常年期第三十二周・星期六

「那時候,耶穌給門徒設了一個比喻,論及人應當時常祈禱,不要灰心。他說:「某城中曾有一個判官不敬畏天主,也不敬重人......」(路18:1-8)(11月18日)

主不單著我們要多祈禱,且要時時刻刻祈禱。我們甚至應當安排在預定的祈禱時段外,仍然保持恆常祈禱。對一般人而言,這意味著貢獻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時間來祈禱,以任何形式或方法,因應個人的使命或生命發展進程來祈禱。

耶穌說恆常祈禱是必需品。意指假若沒有恆常祈禱,那天主工作內必要的部分便不會在我們的生命中發展出來。例如,主耶穌便不會從天降下改造我們,一如祂所計劃要做的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教導說; 「我們不僅感到需要,更有無上的義務要整個教會作更大、更熱切和更多的祈禱…」 (人類救主通諭 22)。不斷祈禱,事事感謝;這就是天主在基督耶穌內對你們所有的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