耶穌苦難史(Passion of the Lord)

耶穌受苦受難的事蹟是四福音書的基本與主要部分,事實上,如果福音是全人類獲救的喜訊,可知苦難史更該是這喜訊的主要部分。從歷史方面也可以證明,福音書的起源似乎出於初期基督徒舉行聖體聖事時,紀念「主的苦難」的事蹟(參閱格前11:24-26;路22:19)。聖保祿把福音只簡單地稱為「十字架的道理」(格前1:18)。

為易於明白瑪和其他聖史所傳的福音的最後部分,此處冠以簡單的要義:

(1)苦難史的重要性:耶穌受苦受難的事,由兩方面看來是聖子降生成人和他在世一生的目的:一方面耶穌的苦難聖死給世人啟示了他對天父的愛情與絕對的服從(希10:5-7;弗2:8;若10:18; 14:31),他以這愛情和服從,對天主聖父補償了人類的罪債;另一方面,耶穌的苦難和聖死對他所要救贖的人類也是絕大愛情的表現(若13:1;谷10:45;弗5:2);為此,耶穌一生對這目的,常感到一種內在的迫切和不斷的催逼(路12:50)。他在世傳道時常不斷說自己「必須」受苦受難,而後才入享光榮(瑪26:54;谷8:31;路24:26;若20:9等處)。

由此可知,耶穌的苦難於人極為重要,因為救贖人類的工程,賴它得以完成。耶穌自己因他的苦難和在十字架上的死亡,成了屋角石,就如他親自說過:「匠人棄而不用的石頭(即猶太人所棄捨的),竟成了屋角的基石」(瑪21:42)。由此,對耶穌的信仰,且是對被釘十字架的耶穌的信仰,決定了人的命運(伯前1:6-8;格前1:23)。

對耶穌的苦難、聖死和復活的信仰,為此成了基督教會全部信仰的中心;基督教會的敬禮也以彌撒聖祭為中心,因為彌撒聖祭是基督在十字架的死亡,奧妙的和不流血的重演(格前11:26)。基督徒的生活,自始至終,即從領洗到死,無非是該與基督同苦同死(羅6:3,6;迦6:14;斐3:10;伯前2:21; 4:13等處)。照以上所說的,聖保祿就可斷定說:「因為我曾決定,在你們中不知道別的,只知道耶穌基督,這被釘在十字架上的耶穌基督什麼」(格前2:2;參閱迦6:14)。

「因著他十字架的血建立了和平。」
(哥1:20)

「我的天主, 我的天主,
你為什麼捨棄了我?」(詠22:2; 瑪27:46)

(2)苦難的奧秘:耶穌的苦難為人是一個奧祕,且常是一種玄奧難明的事蹟,而且「為猶太人固然是絆腳石,為外邦人是愚妄」(格前1:23)。耶穌原是以色列民的默西亞,在世上到處施恩於人(宗10:35),為什麼終於為自己的人民所遺棄,被交與外邦人戲弄殘殺了呢?四聖史給我們記載的是人的昏愚理智,把耶穌置於死地:即平民的無知好變,教長的驕傲嫉妒,政黨的貪權好勢,負賣者的背信圖財和羅馬總督的懦弱枉法。但是在宗徒們的書信中卻多以全人類的罪惡是致死耶穌的原因(格前15:3;迦1:4;伯前3:18;若一2:2等處);因此不僅是每一個人,而更好說是全人類要負不義致死耶穌的責任,但這一點怎樣在定耶穌死罪的裁判上顯示出來,以及猶太人和外邦人又怎樣合謀定了耶穌的死罪的事實,卻很是微妙。因為為審判耶穌,舉行了兩種裁判:一是在猶太人的法庭,一是在羅馬外教人的法庭。猶太人本已定了耶穌的死罪,但因他們沒有執行死刑的權柄,遂把耶穌解到羅馬官前。猶太人定了耶穌的死罪原是為了宗教上的原因,以為耶穌犯了褻瀆的罪(瑪26:62-66);而羅馬人執行耶穌的死刑,卻是為了政治的原因,並且事前還沒有下過最後的判決(路23:1-5,21-25;若19:12-16,19)。由此可見,對耶穌所加的罪名怎樣的不公;並且前後兩次審訊中都沒有找出真憑實據,來證明耶穌有罪,便處了耶穌極刑,這更是多大的不義。由此暴露了人類罪惡真正可怕的祕密,但同時也更表現了天主無限仁慈,無限愛情的奧妙。人的一切原因和計劃都是次要的,因為,如果不是天父願意自己的愛子死,把他交於罪人之手(若3:16),又如果不是成為人子的聖子動了心,服從天父的命,甘心情願受苦受死(若10:17;斐2:8),人不論如何是不能成功的。這樣,天主願意對全人類顯示出自己的無限愛情和不可名狀的仁慈:願意救贖所有的人,並吸引他們來歸順自己(若11:51,52; 12:32)。

(3)四聖史對苦難史的記述:四位聖史都記述了耶穌的苦難史。三對觀福音所記的雖大致相同,但每個聖史依據自己的觀點,描寫耶穌的苦難時,各有增損;最後的若望福音又補充了前三者之不足。今只有將四部福音對照閱讀,才可以看到較完全的受難史。

聖瑪竇──他在記述受難史上,猶如他在全部福音中,力求證明耶穌實在是默西亞,而為猶太人所拋棄。看來罪過好像是全在於猶太民族(27:24,25);但耶穌卻是以真默西亞的身分,依照聖父預定的旨意,甘心受苦受死的。因此瑪比其他的聖史更指明這一切事的發生,「是為應驗聖經」(26:56; 27:9,35)。

聖馬爾谷——他既為羅馬的基督徒寫下了福音,所以不甚著重於證明基督是默西亞,而更著重於證明他的天主性,尤其在受難時所表顯者。猶太人定了耶穌的死罪,就是因他把至高的權柄歸於自己(谷14:58-64),並且在耶穌受刑時執行耶穌死刑的羅馬百夫長,也明明承認了他是真「天主子」(谷15:39)。在谷的記述內更顯出了比拉多的罪行,因他膽小怯懦,才置耶穌於死地(谷15:15)。

聖路加——他既為皈依的外邦人寫下了福音,所以在耶穌受難史的記述上,特別證明他是全人類的救贖真主。聖史詳細描寫耶穌在比拉多前受審的情形:耶穌在比拉多前被控為反抗羅馬政權的叛徒(路23:2,5,14),但羅馬判官在詳細審問之後,再三認定他是無罪的(路23:14-22),連右盜和羅馬的百夫長在加爾瓦略山上也明認耶穌是無罪的(路23:41,47),並且由路的記述中更可明白看出:耶穌是自願把自己交給「黑暗的權勢」藉著人所策劃的死亡的(路22:53)。耶穌在受苦受難之時,仍對所有遭神形苦痛的人表示了他憐憫的情懷,這更彰顯了他是人類仁慈的救主(路22:51; 23:28,34,43,46)。

聖若望——他在記述上比其他三聖更著重於證明耶穌是默西亞,是天主子。為此他再三證明在耶穌受難之事上應驗了舊約的預言(若19:24,28,36)。以聖若望的眼光來看,耶穌的苦難和聖死是天父的,同時也是耶穌自己的最大光榮(若17:4等處)。耶穌天主性的威嚴也在受難時表現無餘(若18: 4,5; 19:11)。耶穌之所以被判該死的理由,也只是因為他自稱為天主子(若19:7)。耶穌以自己甘心所承受的死亡(若18:11,23),證明了自己的天主性,驅逐了這世界的元首(若12:31),在世上建立了真理的國度(若12:32)。耶穌在十字架上的聖死同時也是他極愛世人的明證(若10:15-18; 13:1; 19:25-27)。聖若望的記述比其他聖史所記的更為明晰,因而為我們也更寶貴,因為只有他是這一切事的證人(若19:35)。在此還有一點應當注意:聖若望比其他三聖史更詳細敘述了在羅馬判官前所有的審判,並指出了判官的不義和羅馬兵士的殘忍;而其他聖史對這一切事很少記述,因為怕冒犯羅馬人。在聖若望寫福音時,羅馬皇帝早已開始了對基督徒的迫害;為此若望把這一切都記下來,願向當時的教友證明,基督親身也早已受過羅馬人的許多磨難。

「父啊!我把我的靈魂交托在你手中。」 (路23:46)

Published Date: 
Friday, April 15, 20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