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子(First-born)

長子(First-born)

在古以民時代,首生男兒在社會及家庭中,是佔有特殊地位,享有特權的,這亦見於其他古東方民族,比如埃及、亞述、巴比倫等。但是在聖經上,頭胎男兒,並不只是指人,也將牲畜包括在內(出11:5; 12:29)。由於以民當時的社會是實行一夫多妻制,故此首生男兒又分父親的首生子,即「壯年的首生」(創49:3;申21:17),及母親的首生子,即「開母胎者」(出13:2)。

所謂「頭胎男兒」或「首生子」並不一定指「長子」而言,亦即是不一定指示有其他兄弟而言,而是指事實上女人有生一來首次所生的兒子,而這個兒子很可能就是獨生子,但在法律上仍冠以「首胎男兒」,應祝聖於天主(出13:2; 34:19;見路2:22)。這種事實可由匝12:10,不少偽經上的說法,及公元前五年的一個猶太婦人的碑文為證。碑文上明言在她生了她的「頭胎男兒」之後便去世了。路2:7所說的「她(瑪利亞)便生了她的頭胎男兒」,即應照上邊的事實及說法來解釋。

一切的「首生」,不論是人或牲畜,都應祝聖於上主(出13:2; 22:28,29;戶18:15-17;申15:10-29)。但是這種祝聖的儀式若何,我們卻不知道。既然法律上嚴禁人祭,很可能是將之獻於聖殿為上主服務。但是後來這種盡職於聖殿的特權,歸於亞郎的後代及肋未人之後,「首生子」的祝聖可能只成了像徵式的禮儀,可將之贖回。若為牲畜,則潔淨者殺之獻主,不潔及有殘缺者,應將之調換,並付一定數目的金錢與聖殿。這種祝聖於上主的規定,除了是為承認上主有生命的絕對主權之外,也有其歷史的背景,即是天主在埃及殺了埃及人的首生子,卻免去了以色列人首生子的死亡(出13:11-15;見希11:28)。

首生子的特權:父親的首生子有權承受雙倍的產業(申21:17)。雖然父親仍然健在,他已具有相當大的權力,來管理其他的兄弟姐妹(創27:29,37; 49:4,8)。父親死後,有全權治理家務(申21:17;見列下2:9;德12:5; 18:32; 48:12;匝13:8;弟前5:17)。但是這種特權可能因自願(比如厄撒烏,見創25:29-34),父親的旨意,及自身的重過(比如勒烏本的亂倫見創35:22; 49:3,4;格前5:1)而喪失。雖然後來的法律加以明文規定,禁止父親亂用職權,將首生子的特權地位亂讓給自己心愛的妻子所生的較幼年的兒子,以免發生家庭的糾紛(申21:15-17),但事實上,在以民的歷史上,弟弟篡奪首生子職權的例子,是層出不窮的(見創4:4,5;撒上16:12;列上2:15;拉1:2,3;羅9:13等)。

「首生子」的借意用途:首先上主稱以色列子民是自己的「首生子」,因為天主在萬民中只揀選了以民作自己的百姓(出4:22;德36:11;耶31:9)。智慧亦被稱為天主的「首生子」,因為她在上主一切造化的工程中,是最具高尚地位,及最貴重及最早的造化之物(德24:5)。

在新約中五次提及「首生子」的地方,皆指耶穌基督而言:他是聖母的「首胎男兒」(路2:7);他是在天主所預選的人中的「首生子」(羅8:29);「是死者中的首生子」(哥1:18;默1:5),因為他不只是由死者中復活的第一人,而且也是其他一切人將要復活的原因;他是「一切受造物的首生者」(哥1:15),不只是因為他在萬物之先而有,而主要的是他是一切萬物得救的根源。這一點是整個哥羅森書所強調的。

Published Date: 
Tuesday, February 2, 20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