靈魂(Soul)

在舊約和新約內,平常用以指「靈魂」的字凡三:一是「nephesh」(依57:16作:「neshamah」),與此字相當的希臘字是「psyche」,拉丁字是「anima」;二是「ruah」,與此字相當的希臘字是「pneuma」,拉丁字是「spiritus」;三是「leb」與此字相當的希臘字是「kardia」拉丁字是「cor」或「animus」。這三字在這三種文字內的原意,甚為複雜,三字的意義,固然有許多相同之處,但習慣上應用起來,仍有許多不相同的地方,因而不能視為純粹的同義字。今就舊約和新約對這三字所有相關的含義,簡略概述如後。

在舊約中:

(1) 最初此字之意,似乎是指咽喉、氣管(依5:14; 哈2:5),由此轉借引伸,而有了氣息、呼吸,以及凡使物體成為生物的事物;再加以引伸而有了生活力或生命因素的意義。由此可見,此字的本意最初並不是指一事物,而是指一種狀態或過程,因而意義繁多,能指生命、生物、生氣和生命的原因。

(2) 此字指一切生活的受造物,如蟲、魚、鳥、獸(創1:24; 2:7,19; 9:15,16);但不指植物,因為植物沒有生氣和血。血是生命的象徵和寄託(肋17:11; 申12:23)。此外,泛指人或指某人,與代名詞連用,也指人本身(創12:5; 27:4; 出1:5; 肋5:1-4; 詠4:2)。

(3) 此字指人的生活成分;不但指人的心靈和肉身,而且也指人的生活情緒和感覺,如說「靈魂」受到不潔之物的沾染(則4:14; 原文作:「我的靈魂從來…」),感到舒暢、憔悴(戶11:6; 耶31:25; 詠19:8; 94:19),渴慕、追求(申4:29; 詠42:2, 3; 63:2),饑餓、飽飫(耶31:14-25; 哀1:19),憎嫌、愛好(創34:3; 戶21:5; 約10:1; 歌1:7)情願、拒絕(創49:6; 約7:15),虔誠、希望(詠25:1, 2; 33:20, 21),歡樂、悲傷(詠35:9; 42:6; 86:4; 約30:25)。

(4) 此字指人的性命或生命(列上19:4),如「靈魂」全操在天主手中(約12:10; 則18:4),收回「靈魂」,為「靈魂」擔憂(蘇9:24; 則32:10),救得「靈魂」(創16:17, 18),圖謀「靈魂」,冒「靈魂」的危險(民5:18; 詠56:7; 57:7),剷除「靈魂」(創17:14),「靈魂」死亡(民16:30),都是指性命或生命而言,故譯文多譯作性命或生命。

(5) 字有時亦指「心」,與「心」互用,凡「心」所能有的作為,都可歸之於「靈魂」。如喜怒哀樂歸之於「靈魂」(撒上1:15, 16; 約33:20; 詠94:10),貪求企圖亦歸之於「靈魂」(歌3:1-4; 詠78:18; 84:3),因為在舊約內,以心指整個人和生命,以「心」為一切內在作為的中樞。

(6) 但這所謂的「靈魂」,是直接由天主而來,是天主賦與人身的生命(創2:7; 依57:16; 耶38:16),所以,這為人生命的「靈魂」與天主脫離不了關係,也與它賦與的人身脫離不了關係。它是賴天主而生活(詠33:21, 20; 依38:19),嚮往渴慕天主(詠42:2,3),如大旱之望雲霓(詠63:2),有天主在前就不勝歡愉(依61:10; 詠35:9),沒有天主在旁就不勝悲傷(哀3:17, 18; 詠62:2, 6; 77:2, 3)。為此,它盡其所能愛慕、事奉、讚美天主(申4:29; 6:5; 10:12; 詠146:1,2)。像這樣的思想和觀念,在聖詠集內較其他經典更為普遍。

 

 

這「靈魂」注入在人身內,使人成為有靈的生物,為人身生命的因素;有它存在人體內,人就是活的,有生活的表現(創2:7)。但希伯來人並不以人為肉身和靈魂的合體,至少最初是如此。他們以「肉身」、「靈魂」和「心」混指整個人,所以人死後,仍稱之為「靈魂」(肋19:28; 21:11; 戶6:6; 9:6)。並不以「靈魂」為不死不滅的神體,以它是存在氣息和血內(肋17:10-14; 申12:23-27; 詠9:13; 72:14; 參見創9:4-7; 約6:18)。

凡是生物都有氣息,而且這氣息都是由天主而來,因為天主是生命之源(創1:2; 詠104:29, 30; 訓3:19-21)。人有的氣息和肉體,究與其他生物所有的不同(創1:27,28; 2:7; 約12:10)。依舊約思想,在人身內,有所謂的「靈魂」(nephesh),有所謂的「神魂」(ruah)(創6:17; 7:22; 約34:14,15; 訓12:7),二者雖同為生氣或氣息,但意義究不完全相同,各有自己特殊的含義:「靈魂」可視為生命的要素,「神魂」卻是生命的根源。「神魂」總不死;人死後「神魂復歸上主」(訓12:7);但「靈魂」卻能死,且能置之於死地(戶23:10; 民16:30; 則13:19)。

希伯來人始終相信人死後仍然存在,謂人死是復歸老家,「與自己的先人」相團聚(創25:8; 35:29; 民2:10; 編下34:28),相信人死後降入陰府(創37:35; 戶16:30; 依14:15; 多3:10)。善人惡人死後同入陰府(戶16:33; 約24:19; 詠49:11-15; 依38:10,11),遠離世人,不見光明(約7:7-10; 10:21; 33:22-30),再也沒有甚麼作為(依38:18; 訓9:10; 詠6:6)。對於人死後,人的「靈魂」所有的狀態,希伯來人沒有一個清楚確切的觀念(訓3:18-21; 約14:7-15)。隨著啟示的進展,對於人死後的事,在晚出的經典內,才有了較清楚的說明,知道人死後,肉身化為灰土,「靈魂」卻依然存在,是不死不滅的。這一觀念在較晚出的智慧篇內,尤為顯著(智2:23; 3:1-4; 9:15; 15:8-11)。人死後,「靈魂」不但不死不滅,而且依照人在世的功過,要受到賞罰(智2:22; 5),為此,人不能以現世榮辱苦樂來衡量、預卜身後的榮辱苦樂,不應只注重有死有壞的肉驅,卻要,而且另外要注重不死不壞的「靈魂」(智3; 4)。由於得知「靈魂」的不死不滅和身後的賞罰,對於「肉身」復活的道理也有了顯著的進展(智1:15; 3:2-8; 參見依26:19; 達2:2; 詠16:10; 加下7:9-12),因為肉身與「靈魂」原是「相依為命」的(智8:19-20; 參見創2:7)。

在新約內:

「靈魂」一字的含義和用法,大抵說來,與舊約無異,只不過在幾點上,意義較為明確而已。新約用以來指「靈魂」的字是「psyche」。此字的原意,與希伯來文「nephesh」一字的原意,大抵相同。指生命(瑪6:25),指性命(路6:9; 若10:11),指氣息或生氣(宗20:10; 默8:9; 16:3),指生命的因素(路12:20; 羅16:4; 斐2:30),指生活的情緒(谷14:34; 若12:27; 宗14:2),指心意心靈(瑪11:29; 路2:35; 弗6:6, 7; 斐1:27; 哥3:23),指人,任何人或大眾(宗2:41-43; 羅2:9; 伯前3:20),指自己本人(路14:26; 若12:25; 格後1:23)等。按希臘文此字雖有喉嚨之意,但新約內從未以此字來指喉嚨。

新約對於人生身後的事,有了更進一步的啟示,雖然人對於身後尚不能說已徹底明瞭,但至少已不如舊約中人不得要領,明知人死後,肉身雖腐爛,化為灰土,但靈魂卻仍然存在(瑪10:28; 27:50; 路16:29-31; 23:42,43),將依照生前的功過接受賞罰(瑪16:25-27; 25:31-46)。「靈魂」在末日要與肉身再相結合而復活,成了新約信仰的基本道理(格前15)。由此可見,新約亦如舊約,以「靈魂」指整個人而言,從不以「靈魂」能單獨存在。「靈魂」始終是屬於一人的,人一存在,就有他的「靈魂」和「肉身」;人一死,他的「靈魂」脫離「肉身」而存在,但仍是某人的「靈魂」,「肉身」終於要復活,與「靈魂」再結合;所以人雖死,而仍要復活,永遠存在。這一點新約是說得再清楚沒有了(瑪18:7-9; 25:46; 若5:24-29; 得5:23; 格前15:12-19, 52-58; 希10:36-39; 伯前1:3-9)。

 

 

新約不但對於人身後的生活,而且對於人現世的生活,也有了更進一步的啟示。人在新約啟示下,更清楚知道了人的肉身與靈魂在現世彼此間的關係。以往以為痛苦和羞恥的事,現在不但不以為痛苦或羞辱,反而以為是福樂和光榮(瑪5:11; 斐1:29; 3:7-11; 得後1:4,5)。人在世該怕的不是肉身的痛苦和死亡,而是靈魂的痛苦和死亡(瑪10:28; 雅5:19,20; 默2:10; 20:6,14; 21:8);該貪求的不是世界的福樂,而是靈魂的得救(谷8:36, 37);該恥的不是受凌辱,而是恥自己不知救靈魂(谷8:38; 路9:26; 12:8,9)。靈魂既如此可貴,人就應不怕犧牲自己的一切和性命來救自己(瑪16:24-26)和別人的靈魂(格後12:15; 羅9:3; 迦4:19; 得前2:8),其中的原因,就因為人是基督,活天主子,以自己性命(原文作「靈魂」)換來的(瑪20:28; 谷10:45),人由於基督,在聖神內已有了永生(格前15:45)。暫生如與永生相比,實有有限與無限之別,犧牲短暫的今生為獲得永無窮盡的來生,又有甚麼不值得(羅8:18; 格後4:17)。

人因為在聖神內有了永生,所以人的生命在世就已富有神性(弗1:13,14; 4:30; 格後1:21,22; 羅5:5)。新約為表示靈魂具有這種超性生活的狀態,常稱人的靈魂為「神」或「神魂」(pneuma格前2:10-16),尤以聖若望和聖保祿喜用這字來指稱在聖神內生活的靈魂(若3:5,6; 4:23,24; 6:63; 14:17; 羅8:10,16; 格前3:1; 7:34; 弗4:23)。為此,聖保祿將人分為三種:屬肉的人(羅7:14; 格前3:1-3),屬靈的人(格前2:14)和屬神的人(格前2:13,15; 14:37):屬肉的人是指隨從肉慾生活判斷的人;屬靈的人是指隨從靈性生活判斷的人;屬神的人是指隨從聖神生活判斷的人(羅8:3-9);屬肉和屬靈的人是屬於地上的人,屬神的人是屬於天上的人(格前15:47-49)。血肉不能承受天主的國(格15:50),屬靈的人也不能明瞭天主的事(格前2:14; 參見瑪16:23; 雅3:15),只有抑制情慾(迦5:24; 羅6:6; 8:12,13; 伯前2:11),隨從聖神引導,具有基督精神的屬神的人(羅8:9,14,15; 迦5:25; 哥3:2-10),才是天主的子女,明瞭天上的事:生時與主同生同死(羅6:3-13),死後與主同在(格後5:1-10; 斐8:23),期後主再來,使自己卑賤的身體,相似他光榮的身體,由死者中復活,進入永生,終於獲得自身徹底的救贖(羅8:11,23; 斐3:10,11,20,21; 格前15:42-44)。天主是忠信的,只要人信賴天主,天主聖父必聖化保存他,使他在主耶穌基督再來臨時,「神靈」、「靈魂」和「肉身」全無瑕疵,堪赴羔羊的婚筵(得前5:23,24; 格前1:4-9; 默19:9)。

由以上所述,得知在聖經內,不論是舊約或新約,「靈魂」一字的含義,甚為複雜,不能按字直譯,尤以中文為然,只有依照上下文義,就其含義翻譯,故在譯文中多次不見「靈魂」一字。這一點,聖經譯本讀者不可不注意。

 

 

Published Date: 
Sunday, June 25, 2017